1984年4月28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的牛玉强的犯罪事实,第一起是1983年5月的一天(原文没有具体时间),牛玉强和几个朋友在北京某地抢了一名路人的一顶帽子;第二起则是牛玉强和朋友与另外几个人打了一架,至于打架到底造成了对方什么样的伤害,当时的判决书上并没有法医伤害鉴定。因这两起犯罪,牛玉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的朋友则因还有其他犯罪行为被判处了死刑,不久之后便被押赴刑场执行了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