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日期:[jf:year]年[jf:month]月[jf:day]日[jf:hour]时 作者:[jf:author] 来源:[jf:source] |
|
|
| |
在一次京都律所内召开并有外部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的讨论会上,谈到律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冲突的话题,参会律师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过去,对这个问题我也有自己的看法,并且,在田文昌老师因刘涌辩护案受到社会舆论的误解时,我也曾激烈的与人辩论。我毫不犹豫的认为:律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冲突时,律师的职业道德是第一位的。社会道德的维护应该通过法院、检察院三方制衡实现。因为不久前我遇到了李平苹这个案件,在指定我为这个杀人碎尸吃人肉的凶犯辩护时,我的内心也矛盾重重。我和任何一个普通社会公众一样,具有朴素的感情和扬善除恶的愿望,但我深知:恶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也有接受辩护的权利。
所以,在我看来,在律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之间不能合拍时,我们应该用法律的思维来评判这种冲突,不能用为好人辩护还是为坏人辩护来作为我们讨论的前提。好人和坏人的标准很难区分。无论是什么样的人,拥有中国的国籍,生活在中国的土地上,他们都是中国公民。作为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律赋予他的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法律规定被剥夺了的权利除外。政府和社会群体都应该想法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无论你是法律人士还是非法律人士都有这个义务,而不是凭个人的好恶或者社会大众的情绪冲动来决定取舍。利益只有正义的利益和非正义的利益,合法的权益和非法的权益。非正义的利益不会因为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变成了正义的利益。过分纵容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就有可能导致大多数人的暴政。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比如辩护权)和保护少数人的正当的利益一样重要,都是对社会正义的坚守。法律工作者应该做的是依法办案,克尽职守,而不是追逐着社会的舆论随波逐流。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每个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尤其是死刑案件。这反映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这也是法制文明的表现。律师尽职尽责的辩护,是对公民辩护权的最强有力的捍卫。如果,这样做有可能导致为犯罪开脱罪责,我认为,这也是我们这个社会实现法制文明所必须承担的代价。因为到目前为止,通过司法程序,我们还找不到更好的证明方式来区分善恶。当我们不知道十个人里哪一个是罪犯的时候,我们必须给他们机会让他们为自己辩护;通过诉辩之争,如果我们还不能证明哪个人是真正的罪犯时,我们只能把他们都放掉,而不能都处罚。如果你我是这十个人中可能的无辜者,我们就会理解并宽容这种制度的缺憾。
人不是生来就会犯罪的,人是社会中的人,人的行为特征是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当我们生活的城市里发生了惨无人道的凶杀案,在痛恨犯罪的同时,我们还应该认真反思一下社会文化和社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变成了犯罪的土壤?人的生命是可贵的,在尊重人权和废除死刑制度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共识的今天,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什么是真正的法制文明?我们应该倡导什么样的法制文明?
多少次为那些社会舆论公认的“恶人”辩护完而走出法院大门时,我都会格外感受到法庭外世界的别样:春天里的明媚阳光,红花绿树;夏天里的长柳飘絮,声声蝉鸣;秋天里的落花落叶,即使在萧瑟冬天里也能感受到空气中透露出的清新和自由气息,一切都很美好。我会很快忘了我所深研过的那些案卷,那些案卷里可能布满了罪恶的魅影。罪大极恶的罪犯很快就会被处死,可是导致这种悲剧发生的原因我们不能忽略,因为孕育犯罪的社会因素不会因为某个罪犯的死而消除;如果忽略,就还会有无辜的人会像凶案中那些被害的女孩子一样死得不明不白,魂无归处。而我们这些每天忙忙碌碌的芸芸众生还要生活在这个不安的社会上。
长风扑面,我的目光穿越车水马龙的繁华,好像看到在某个遥远的地方,正有一对父母在翘首期盼他们的孩子回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