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韩文版
设为首页
怀念旧版
首  页 热点追踪 典型案例 辩护匠艺 辩护咨询 反腐档案 忏悔录  上海热点
治安处罚 劳动教养 司法鉴定 法律法规 罪名详解 法律文书 本站专栏 联系我们
 
 
新闻正文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两老总因私分国有资产被诉
日期:2007年3月15日11时  作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两老总因私分国有资产被诉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负责人郭玺来(男,63岁)、该公司原副总裁王祯琦(男,42岁)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被诉至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郭玺来、王祯祺在分别担任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原负责人、副总裁期间,于2002年,在公司内部员工集资账户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经郭玺来、王祯祺等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该公司名义,将账外利润款人民币364.6万元分给参与集资的员工,以弥补员工集资本金亏损,致使国有资产被私分。

  检察机关认为,郭玺来作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祯祺作为国有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附:我国刑法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有关规定: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96条第1款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作出了如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指使、批准私分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和决策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参与、具体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的办事人员。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