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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年7月20日11时  作者:  来源:
颁布日期:20020114  实施日期:20020114  颁布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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