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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年7月20日11时  作者:  来源:
浙公发[2001]9号
颁布日期:20010209  实施日期:20010209  颁布单位: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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