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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日期:2006年7月20日13时  作者:  来源:
颁布日期:20040601  实施日期:20040601  颁布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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