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英文版
·
日文版
·
韩文版
设为首页
怀念旧版
首 页
热点追踪
典型案例
辩护匠艺
辩护咨询
反腐档案
忏悔录
上海热点
治安处罚
劳动教养
司法鉴定
法律法规
罪名详解
法律文书
本站专栏
联系我们
标题搜索
内容搜索
新闻正文
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他省市规定
> 正文
关于办理涉及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期:2006年7月20日13时 作者: 来源:
颁布日期:20030710
实施日期:20030710
颁布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为依法惩处以非法传销、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办理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规定的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