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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检(会)字[20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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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0804 实施日期:20000804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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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保密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保密局会签的《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及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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