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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10429 实施日期:20010429 颁布单位:重庆市公安局、 市人民检察院、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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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正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开展。为了搞好我市的严打整治斗争,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我市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本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一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隐匿、在逃的违法犯罪人员,从监狱、看守所、劳教等羁押场所的脱逃人员应当认清形势,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内,到政治部门或本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逾期不投案自首,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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