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李XX,男,1939年7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乳山市南XX村;
申请人姜XX,女,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乳山市南XX村;
申请人李XX、姜XX要求宣告李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姜XX于2000年7月3日诉称,其子李XX受雇于“鲁荣渔7086”渔船,2000年3月30日晚该船出海作业停泊在荣城市苏山岛附近,31日凌晨2时许,该船被他船碰撞沉没,李XX落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部门认定,已无生存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宣告李XX死亡。
经查:李XX,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系“鲁荣渔7086”船船员,与申请人李XX、姜XX系父子、母子关系。于2000年3月31日在随“鲁荣渔7086”船出海作业过程中,在荣城市苏山岛附近落海失踪,后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次查找,至今无音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石岛边防工作站证明,李XX已无生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0年8月3日发出寻找李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XX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事故发生地边防工作站的证明,申请人的陈述、本院签发的公告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李XX于2000年3月31日在随“鲁荣渔7086”船出海作业过程中,在荣城市苏山岛附近落海失踪,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事故调查部门证明,李XX已无生存可能,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李XX、姜XX作为李XX之父、母,现申请宣告李X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郭彦滨
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周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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