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分类教育要与基础教育同步进行,授课时间不得少于50课时。
第三十八条 分类教育结束时,要进行综合考评。主要考核学习成绩、认罪认错态度和现时改造表现。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
第三节 个别教育
第三十九条 个别教育要以认罪认错、做四有新人为中心进行。要掌握劳动教养人员思想转化的最佳时机,做到及时教育,对劳动教养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个别教育必须坚持针对性强、有的放矢的原则。要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认罪认错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现实表现和近期思想动向制定教育方案,讲究教育效果。
第四十一条 干警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要有记载,并建立检查制度,一线管教干警每月找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教育要在15人次以上。每名劳动教养人员每季至少接受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四十二条 劳动教养场所实行个别谈话教育逐级考核。大(中)队教育干事定期向教育科汇报本单位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情况,劳动教养场所定期组织个别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个别教育的重点是必须做好难改造人员的转化工作。凡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定为难改造人员:
(一)恶习深、长期不认罪错,经常顶撞管教干警,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
(二)抵触情绪严重,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意识和行为,散布反改造言论,煽动闹事,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三)“两非”组织的骨干、非法宗教帮派组织的成员,坚持反动立场,继续散布反动言论的;
(四)在劳动教养场所拉帮结伙、以强欺弱、打击报复的;
(五)捣乱、破坏场所改造秩序,抗拒劳动、无故不参加教育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以自残、自杀、绝食为手段,抗拒教育改造、经教育不改的;
(七)有逃跑史的劳动教养人员至今仍有逃跑迹象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 条认定难改造人员,要填写难改造人员审批表,报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建立难改造人员档案。对难改造人员要实行干警承包责任制,做到“包管、包教、包转化”。承包干警对所包人员每月必须进行四次以上的个别谈话,要定期将转化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五条 大(中)队要建立难改造人员讲评制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教育科批准,可办理解教手续:
(一)改变违法犯罪的立场、观点、能够认识罪错事实和危害;
(二)原有对立情绪消除,不良行为习惯得到控制或矫治,能遵守所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六条 场所教育科、大中队要定期总结交流对难改造人员教育转化的工作经验,事迹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并及时上报。
第四节 辅助教育
第四十七条 劳动教养场所要结合劳动教养人员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治与文化娱乐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十八条 劳动教养场所要办好由干警负责编辑的小报,大力宣传党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教育改造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大好形势与先进人物的事迹。
第四十九条 劳动教养场所应以所或大队为单位建立图书室。图书室的书籍、报刊必须思想健康,定期向劳动教养人员开放,并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办好黑板报和壁报,及时反映劳动教养场所改造工作动态,教育改造成果。内容要新,针对性要强,并要定期更换。
第五十一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等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
第五十二条 劳动教养场所要成立文艺演出队,自编自演反映改造生活的文艺节目。节假日要组织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十三条 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劳动教养所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第七章 文化教育
第五十四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文化教育应以扫盲、小学为主,有条件的可开展初中、高中文化补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鼓励其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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