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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日期:2006年6月27日11时  作者:  来源:司法部

  第五十五条 凡年龄在45岁以下、劳动教养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均应参加文化教育。其中,文盲和半文盲应进行扫盲教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小学教育;具有初中一年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初中文化补习。教育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95课时。

  第五十六条 文化教育的教材,采用司法部劳教局编印和推荐的教材。

  第五十七条 对学习认真刻苦、考试成绩在95分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期末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百分考核时罚分。

  第五十八条 凡完成扫盲、小学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当地教育部门或经教育部门授权的省(区、市)劳教局统一发放证书。



 

第八章 技术教育

  第五十九条 技术教育应坚持“立足改造思想、着眼解教就业、服务所内生产、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十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技术教育主要是对在岗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送劳动教养前无职业、无技术专长、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40岁以下、劳动教养期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授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30课时。

  第六十一条 要根据社会需要设置技术培训专业,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培训班所设课程与教学计划安排教育内容,规定课时。劳动教养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选择专业。

  第六十二条 岗位技术培训教材根据有关行业的生产项目要求自行编写。职业技术培训教材采用劳动部门编写的教材或当地劳动部门认可的教材。

  第六十三条 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主要从生产收人中提取,也可从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所得中适当收取。

  第六十四条 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考核,经考试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章 社会帮教

  第六十五条 劳动教养场所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社会帮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劳动教养机关要主动与区县以上的政府、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签订联合帮教协议。负责教育改造工作的大(中)队可直接与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签订帮教协议。帮教协议要明确规定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加强同当地党、政、工、青、妇、社会各界的联系,有目的有计划地邀请各级领导与知名人士到劳动教养所视察或聘请为辅导员,帮助指导工作。

  第六十八条 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到劳动教养所参观采访,宣传报道劳动教养工作的成就与先进人物的事迹、工作经验,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十九条 邀请社会上英模、先进入物、知名人士和解教后表现好、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典型人物到劳动教养场所作报告,配合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十条 根据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到社会参观学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十一条 不断总结推广落实社会帮教工作好的单位与个人的经验、事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十章 教育工作考核

  第七十二条 对教育工作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

  第七十三条 教育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教育入学率、考试及格率;

  (二)文化、技术教育的入学率、获证率;

  (三)难改造人员转化率;

  (四)社会帮教覆盖率;

  (五)个别教育的完成量;

  (六)入出所教育率;

  (七)分类教育的受教育面与教育效果;

  (八)辅助教育的工作制度、活动内容、方式与效果;

  (九)师资队伍建设;

  (十)教育经费使用;

  (十一)教育机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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