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英文版
·
日文版
·
韩文版
设为首页
怀念旧版
首 页
热点追踪
典型案例
辩护匠艺
辩护咨询
反腐档案
忏悔录
上海热点
治安处罚
劳动教养
司法鉴定
法律法规
罪名详解
法律文书
本站专栏
联系我们
标题搜索
内容搜索
新闻正文
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劳动教养
>
劳动教养规定
> 正文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日期:2006年7月28日14时 作者: 来源:
(四)冲击劳动教养场所,劫持劳动教养人员事件;
(五)与所外单位群众发生重大纠纷;
(六)其它重大紧急事件。
第三十六条
有关管理工作的各项业务报表,应当专人负责综合、统计,准确无误,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时上报。
第七章 中队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工作制度。中队根据上级的要求制定年度和阶段目标。管理教育、生产劳动、生活卫生以及干部管理等项工作应当制订切合实际的指标。
第三十八条
中队干警实行岗位责任制。全体干警应当严守岗位,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三十九条
坚持干警对劳动教养人员直接管理制度。干警应当深入劳动教养人员活动现场,实行面对面管理,带领或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训练、学习、劳动、文体活动,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改造情况,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的各种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
严格值班制度。中队干警应当轮流值班,值班干警应当深入现场,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手续,做好值班记录。
第四十一条
坚持会议制度。中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下列会议:队务会,思想动态分析会,讲评会,碰头会。
第四十二条
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凡重大问题应当按规定处理,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汇报,不得隐瞒不报。请示汇报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四十三条
基础资料管理制度。中队应当按规定管理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副卷;建立必要的簿、册、表、卡,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建立各种登记制度,做好基础资料和积累、使用、归档工作。
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全面、细致,中队领导应当经常检查。中队基础资料要长期保存,需清理销毁的部分,应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统一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中队必须建立以下登记簿册:
(一)干部值班日志(日碰头记载等)
(二)中队会议登记簿;
(三)劳动教养人员花名册(含异动情况);
(四)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分析(排队摸底、重点人员登记)记录簿;
(五)安全检查登记簿;
(六)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登记簿;
(七)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登记簿;
(八)劳动教养人员会见登记簿;
(九)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提起复议、诉讼登记簿;
(十)劳动教养人员坦白检举登记簿;
(十一)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含禁闭、使用戒具)登记簿;
(十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所内作案、重大事故登记簿;
(十三)劳动教养人员信件、邮包登记簿;
(十四)劳动教养人员财物管理登记簿。
第四十五条
以上表、簿、册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管理,注意保密。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表、簿、册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发。
第八章 队列训练制度
第四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队列训练,使他们树立遵纪守法和集体主义观念。
第四十八条
队列训练大纲和计划由劳动教养管理所统一制定,可以参照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选择训练课目,制定考核标准。
第四十九条
队列训练应当由干警指挥。队列训练以中队为单位组织实施,按训练大纲和计划完成训练任务。年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50小时,日平均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五十条
进行队例训练时,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服装整齐、精神饱满、姿式端正、排列有序、动作准确、口号洪亮。
第五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必须参加队列训练,对无故不参加者应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因病伤不能参加训练的,应当由医疗部门出具诊断证明。队例训练的成绩列入劳动教养人员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集体活动,必须列队进行,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日常生活应当做到二人成列,三人成行。
第五十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定期举行队列会操,对优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财物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个人所有的现金、票证、贵重物品和其它不宜个人保管的物品,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为代管。经中队领导批准,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支取少量现金购买日用品和食品。
第五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财物由所在中队指定干警专门保管。对代为保管的财物应当及时查验登记,写清名称、规格、牌号、数量、特征等项目,由保管干警和劳动教养人员在登记簿上签字,并给劳动教养人员开出收据。
第五十六条
代管劳动教养人员的财物,应当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全、严防损坏丢失。对损坏、丢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五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解除或者撤销劳动教养时,保管干警凭《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或《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和财物保管收据,依《劳动教养人员财物管理登记簿》逐项发还。
第五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拟邮寄或委托亲友带回财物的,经中队领导批准,保管干警可依登记核发其财物。保管干警和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字,并留底备查。
第五十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调转执行场所或者被逮捕的,保管干警依据登记簿、收据与劳动教养人员核对无误后,将财物转交给有关单位。
第六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死亡的,代管财物列入遗物一并处理。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档案由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或专门档案室)和中队设专人管理。
第六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档案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由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副卷由中队管理。
第六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档案正卷应包括:《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含照片指纹)、《劳动教养综合结案材料》、《劳动教养人员死亡鉴定》、《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副页)、《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以及《撤销劳动教养证明书》、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裁定、判决书等。劳动教养人员档案副郑应包括:《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呈批表》、《劳动教养所外就医呈批表》、《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以及考核、评比、总结、鉴定、坦白检举等材料。
第六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档案材料应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一律使用蓝或黑色墨水,字迹要清晰、规范。
第六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撤销劳动教养或死亡后,档案正卷和副卷应合并整理归劳动教养管理所统一保管。
本条共有
2
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