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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jf:year]年[jf:month]月[jf:day]日[jf:hour]时 作者:[jf:author] 来源:[jf:sour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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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确立几项大原则:一是时间原则,执行死刑不急,可以考虑集中处理死刑犯的复核问题,死刑二审后,可以等上3个月或者半年集中处理;二是全面审查原则,在目前的刑事司法状况下,事实问题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必须处理;三是直接言词原则,卷宗是最不可靠的,决不能仅仅凭借卷宗来复核;四是疑者不杀,不杀者可以不见,但欲杀者,必须面见复核。
贺卫方:应采用听证模式 死刑复核程序的合理化建议: 一、须面见被告人,不能仅仅依赖文字,死刑复核官亲面死刑犯;二、采用听证模式,具备"准审判"的外观,强调死刑复核的公开性;三、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性,死刑复核官应当超然,设大区,可以考虑在全国设八个区,分八部分死刑复核官,同时提高法官待遇,提高法官地位,脱离各省的羁束。 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标准统一的问题。如果死刑判决书不公开,就没有公众视角,所有死刑判决书上网,要公布;二、如何通过收回,全面推进一、二审判决的审慎,如何制度设计一、二审每一步都审慎;三、能否有一种审期的概念。如,一个月住在外地;四、推动一个不准行刑的时间,象古代的秋刑。 李贵方:可以考虑由公诉机关自行决定是否介入 辩护必须强制,辩护人有权会见、阅卷、开庭时发表意见。公诉人如果介入,高检的压力将会很大,可以考虑由公诉机关自行决定是否介入,给公诉机关选择权,被害人的参与可以通过公诉机关参与来间接实现。
(三)、死刑复核指导思想如何确立 来源:正义网
王敏远:减少数量,提高质量 死刑问题已谈到了具体的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观念问题以前谈得已很多了,但指导思想要进一步重申,如果指导思想不解决,具体问题就会反复,造成无谓的纷争。 一、减少数量、提高质量的思想一定要确定下来;二、要通过质量来控制;三、证明标准和基本程序的遵守。
崔敏:保障人权,慎杀少杀缓杀 一、收回死刑复核权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贯彻宪法,保护人权;二、是否办成铁案的问题。虽然审理主要是在一二审,但是对有疑问的案件,最高院应该介入,争取办成铁案;三、留有余地的问题。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但我们可以大量适用死缓代替死刑立即执行。如故意伤害的首先是考虑不要判死刑,曾有案件故意伤害竟然判了四个死罪;四、法官的任职资格把关。应从退休法官中任命,如延长退休五年;五、律师法律援助问题。国家有责任义务出一部分钱,西方国家法律援助的95%费用由国家出;六、合议庭问题。最高院合议庭人数可以增加,采取表决制,一票否决,确实保障司法独立,复核国际标准。
(四)收回死刑复核权势在必行 来源:正义网
范新安: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不能混为一谈 摘编:华商报 目前我国从法律上对死刑复核程序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在实际上,很多高级人民法院都将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了,案件的二审合议庭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从某种角度上说,这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一种省略,在操作中就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合。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一般遵循的是两审终审制,但又对死刑的使用专门增加了一个复核程序,这就好像对死刑适用了"三审"制度。从这一点来看,国家对死刑是相当重视和慎重的,而在实际操作中,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相当重大。
田文昌:严把死刑关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式 无论是从学者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律师的角度出发,我都赞成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高级法院适用死刑标准不统一,有松有紧的问题确实很突出,这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人权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被写入宪法,生命权作为第一人权,更值得我们去尊重和保护,我们现在虽然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慎重对待死刑,严把死刑关,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式。
刘武俊:改革死刑核准制势在必行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认为,改革死刑核准制度势在必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兑现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真正体现了在"人命关天"的死刑核准问题上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任何一起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均应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即便是在今后类似的"严打"背景下也不应例外,"严打"之类的刑事政策不能违背《刑事诉讼法》这一刑事法律。或许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有可能提高司法成本,但这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
赵秉志: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很有必要 我国目前死刑的数量相对较多,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是严格执行法律精神、保障办案质量、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有利于我国积累死刑案件的办案经验和司法减少死刑案件的适用。而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保留死刑的国家普遍遵循的方针,是时代的潮流和趋势。 赵教授同时表示,收回核准权后,最高法院还需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复核案件数量增多的问题,如可考虑在全国几个大区范围内设立分院,或根据需要增加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法官数量等。但就现在而言,"及时果断地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是最重要的"
(五)、如何解决最高法工作量加大问题 来源:正义网
宋英辉:巡回法庭与三审终审制 考虑到最高法院的工作量问题,宋教授提出了两种解决的方法: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划分若干个司法区,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每个区设立巡回法庭,对所辖区域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以确保死刑复核程序的落实;第二、对那些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也就是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对这些案件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以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法律适用的准确。 周道鸾: 最高法增加400人法官编制 "出于社会治安形势需要,法院将依法严厉审判严重的暴力犯罪,死刑案件的数量仍然很多,最高法现在的编制应付现有的工作已经捉襟见肘,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工作量大大增加,大概需要增加400人的法官编制。"周道鸾表示,这些原因客观上影响了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进度。
樊崇义:考虑增加法官数量,设置巡回法院 樊崇义教授也提出,最高法院应考虑增加法官数量,尽快收回已下放的复核权。多位法学家还提出,最高法院可考虑按照华北、中南等大的区划,设置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或者巡回法院,兼理死刑复核工作。
陈兴良:工作量增加不应该成为不收回的理由 陈兴良教授则认为,工作量的增加,不应该成为不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理由。
(六)、检察机关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正方:陈卫东--"杀人要慎重"最高检有责任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来源:人民日报 随着死刑核准权的收回进入倒计时阶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否应当参与到核准过程当中,已经成为各项准备工作中越来越棘手、而且无法回避的问题。 目前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理所应当对最高院复核程序不妥、适用法律不当等行为发挥监督和纠正作用。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缺乏法律依据,其地位、职责均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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