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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jf:year]年[jf:month]月[jf:day]日[jf:hour]时 作者:[jf:author] 来源:[jf:sour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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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介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这种方式侧重于对于复核程序合法性的监督。而相应的法律空白应当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予以弥补,落实此次司法改革的有关部署。 陈光中支持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过程。他认为,"检察机关对于所有的审判程序都应当享有检察权"。陈光中在论坛上进一步强调,现在面临的已经不是"要不要介入"的问题,而是"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去监督"。
反方:郝银钟--检察机关不应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来源:法制日报 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审级制度外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检察机关要求以法律监督者身份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既没有先例,也无宪法和法律依据主持,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所以,在当前法律框架和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不应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主要理由有: 一、在宪法和法律方面,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据显然缺失,可谓于法无据;二、从现行立法来看,检察机关显然无权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三、在法理方面,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据显然有些牵强附会,可谓于理不通;四、在可行性论证方面,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据显然弊大于利,可谓得不偿失。
(七)、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被告辩护权保障机制 赵冬燕 靳黎莉 摘编:法制网
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辩护权的改革,要在明确被告人享有直接言词辩护权的基础上,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以扩大律师辩护权行使的范围为核心,实现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充分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的目的。应从两个方面对立法加以完善: 1、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完善 一、明确被告人辩护权的立法规定,具体规定实现辩护权的义务主体、实现方式和途径。二、确保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将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转化为一种义务性规定,切实提高被告人的抗辩能力;同时,将指定辩护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的法定义务,通过吸收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三、实现充分辩护的目标,在死刑复核期间明确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享有不受次数限制的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扩大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保障措施,赋予辩护律师更为广泛的辩护权利。四、明确规定被告人对核准的死刑裁判的最后陈述权利。 2、被告人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确保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必须为律师配置比普通刑事辩护更为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一、不受次数限制的会见权;二、广泛充分的知情权;三、直接的言词辩护权;四、复审开示程序参与权;五、明确复核法官对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的说明义务;六是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案件维持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书必须送达辩护律师,听取其最后辩护意见的程序。
(八)复核应是审判程序
陈瑞华:过去的死刑复核与二审合二为一了,大多数上诉案件的二审不开庭,仅通过阅卷,那么它成了既是二审,又是死刑复核程序。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二审的程序如此草率,一审中出现的问题,就很容易越过二审,直接留给最高法院,使其承受巨大压力。如果收回后的复核还延用行政审批,不开庭,控辩双方不能参与,律师就没有辩护的空间。光靠阅卷仅仅用书面方式审理,是否能够发现事实问题?因此应当让律师介入复核程序。
陈兴良:死刑复核程序应该向诉讼化努力,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该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三审程序,也就是说,对死刑以外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死刑案件则实行三审终审制,以示对死刑案件的重视。这样有助于减轻法院压力,让诉讼各方都参加进来,而不是将死刑的最终决定权完全交由最高法官来完成。
(九)死刑案律师全程介入
陈光中:死刑复核程序要进一步民主化、诉讼化。死刑复核程序收回后应做一定的完善,应该容许从侦查阶段就有权介入,与最高院法官面对面发表辩护意见,提交辩护意见书。
曲新久: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必须去程序化、行政化,引进律师的辩护。由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意见给法官,重大案情,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还应当三个主审法官同时面见律师。不仅如此,复核程序的顺利实施还需要被害人补偿制度等配套措施尽快完善。
许兰亭: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应有律师的一席之地。应当进行开庭审理,提审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口头或书面辩护意见,并在判决书中回应律师的辩护意见。
张燕生:死刑复核权收回后,被告人应当享有获得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的权利,法院应当给辩护律师一个合理的提供帮助的时间,要保障律师全面的阅卷权利。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是否核准死刑应当采取一票否决制,即只有全票通过才可以被执行死刑。
(十)建立多元化审判方式
樊崇义:死刑复核制度可构建多元化的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控辩没有争议的死刑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有争议的案件,采取听证审理、远程审理方式;对重大案件存有争议的,采取开庭公开审理方式。
陈光中:三审是诉讼化的根本途径。但目前实行的可能性很小,现实的改革是,如果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分歧,个别情况下,不要排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到当地听审,由被告人、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关键证人、鉴定人也参加。
王敏远:法庭不是查明案情而是要裁断案情,程序的设立基础不是寄希望最高法院的法官来查明案情,这很危险,事实的查明应主要依赖于一审。
陈卫东: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最高法院都不承担审核事实的功能。但是如果死刑复核仅局限于法律审,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我认为纯粹的法律审是不现实的。 魏大中:无论实行什么程序,采取什么方式复核死刑案件,合议庭成员都应当近距离直接地听取被告人的申辩和律师的意见。要建立死刑复核的听证制度,并逐步使之成为死刑复核的基本程序。
四、公民说法:
(一)、乔新生:收回死刑复核权背后的民意基础 来源:东方早报
之所以强调死刑复核权背后的民意基础,是因为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面临着复杂的社会背景。一方面法学界普遍要求减少或者废除死刑;而另一方面,普通老百姓强烈呼吁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对贪官污吏判处死刑。在这个历史的关头,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为了减少死刑甚至从司法实践上废除死刑,那么,这样的改革可能会引起民意强烈反弹。所以,我们必须注意此次司法改革的弦外之音。 重视司法改革的民意基础,不是要求司法机关根据民间舆论进行裁判,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充分注意法律中所体现的民意价值。在我国宪法体制内,司法机关不能修改法律,法律的修改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并且根据议事规则,作出决定。
(二)、吴晓锋:死刑复核 任重道远 来源:法制日报
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这只是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它仅仅解决了死刑复核权由谁行使的问题,这个问题固然重要,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如何加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的程序,则更加任重而道远。 因此,管见以为,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首先需要改革目前死刑复核的审理形式,实现程序正义。笔者主张死刑复核一律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控、辩、审三方同时参与到程序中来。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死刑复核都应当公开审理,同时考虑是否设立听证环节,强化公众监督,让阳光成为最好的防腐剂,真正实现死刑的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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