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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jf:year]年[jf:month]月[jf:day]日[jf:hour]时 作者:[jf:author] 来源:[jf:sour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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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厚良:收回死刑复核权别计成本 来源: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在设计具体的死刑复核程序时,我们不必过多地考虑执行死刑复核程序的经济成本,更不应该片面地追求办案效率。应通过完善死刑复核制度体现对人的生命敬畏,避免冤假错案、避免错判错杀。
(四)、普嘉:走出"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困境 摘编:红网
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必要的,但是收回未必要投入很多人力和机构成本。我国严格控制死刑人数的同时,复核死刑的法官未必增加很多,关键的是落实死刑复核法官责任制,增加透明度,才能走出困境。落实法官责任制一定要强调法官的独立性,不受任何其他方面的干涉。独立性的要求对法官来说是个责任负担,但是有了压力,才能督促法官更加公正的审判。为了少差错,少追究自己的责任,法官会尽一切可能弄清楚事情真相,比如本来只要简单书面审,现在可能要开庭重新审判,从而提高了审判质量,杜绝了错案的发生。同时增加审判的透明度,接受外界的监督,进一步加大法官的责任,杜绝差错。尤其是判决的理由要向外界阐明:为什么维持判死刑,为什么改判都要给外界一个交代。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
(五)、范建绥:死刑复核要加强检察监督 摘编:正义网
检察机关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最主要的理由是慎刑防错、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同时,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监督程序还有以下方面的必要性。 一、完善法制的需要;二、防止审判权力滥用的需要;三、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依法进行;另一方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保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维护公正正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六)、陈艳 杨兴春:死刑复核应有期限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未对死刑复核作期限规定,致使死刑复核时间过长,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不利于及时打击和惩治犯罪。二、不利于证据保全。三、不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四、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五、不利于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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