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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jf:year]年[jf:month]月[jf:day]日[jf:hour]时  作者:[jf:author]  来源:[jf:source]
    最高院作出收归死刑复核权的决定,迎来了一片叫好声,评论认为,此举是新的历史转折,是由过去的"重判多杀"方针向"慎杀少杀"转变。不仅对于司法、人权保障的意义不容小觑,而且将带动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在最高法对于何时开始亲自履行这一程序尚无正式时间表的情况下,关于复核程序将如何有效进行,如何真正实现收归的目的,如何不至于演变成一种形式化的程序相关问题的讨论已经在业界展开。 一、高院观点:

(一)、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法院不妥  来源:正义网  

    2004年10月10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 4年会上,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发言强调,实践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法院的做法不妥,"严格说来,收回死刑核准权不是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而是落实现行法律的规定,是法律上的归位问题。"

(二)、最高院院长肖扬: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院收回 来源: 正义网

    2005年3月10日,最高院院长肖扬表示,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院收回,"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法律中已经讲清楚了。需要做的是,要重点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三)、最高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  摘编:瞭望东方周刊     

    2005年10月27日,早闻其声,不见其文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以下简称"二五纲要")终于正式出台。"二五纲要"是继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后,最高院发布的又一个综合性改革文件。在"二五纲要"中的第二条提到:"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四)、最高院院长肖扬:最高院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摘编:新华网

    2005年5月9日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提出在报告中明确,围绕"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任务,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充实审判力量。"使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肖扬说。

(五)、收回死刑复核权人力不足 最高法院新增3审判庭  来源:中新网

    最高院政治部主任李克15日透露,在中央编制部门的支持下,最高院已经新设立了3个刑事审判庭。

二、检方观点: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最高检应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摘编:法制网)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是为了减少死刑,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确保死刑法律的正确适用。从理论上讲,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既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是为当事人的利益。从理论上讲,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既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是为当事人的利益。


三、讨论热点:

(一)、复核机构如何设置?来源:正义网

顾永忠:死刑复核机构应当设在北京
    死刑复核机构应当设在北京,这是最有利于保持死刑复核机构的独立性,同时死刑犯集中关押于省会城市,便于死刑复核官面见死刑犯,这种改革方案是最为经济的方案。


李贵方:由最高法院设立专门刑事审判委员会直接复核
    关于机构,还是最好由最高法院直接复核,因为建分院至少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而死刑复核问题却是等不及的。至于是否采用巡回制,可以看作是法院内部的工作机制问题来解决。组织机构的另一问题是设立专门的刑事审判委员会,由资深刑事法官组成。


陈光中:应在各个省设置派出庭
    目前就机构而言,设分院的方案涉及三审制改造,三审制实现不了,该方案也就很难实现。因此目前可行的方案是应设置在各个省的派出庭。


田文昌:死刑复核庭设在北京,办公地点设在各省
死刑复核庭可以设在北京,但是办公地点可以设在各省,这样可以避免当地行政领导与被害人的干扰。


贺卫方:建议在全国设立八个死刑复核区
    可以考虑在全国设八个区,分八部分死刑复核官,同时提高法官待遇,提高法官地位,脱离各省的羁束。注意死刑复核官的错误责任追究,要建立机制公开其决策过程,防止腐败,增强其责任意识。


崔敏:建议设立全国巡回法庭
    关于组织机构的问题,在北京复核不现实,设分院专审死刑这一方案已经被中央否决,因此我建议还是设立巡回法庭,全国派驻几个巡回法庭,三年一轮回,不受当地地方领导的干涉。


张涛:省高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死刑复核程序  摘编:华商报
    对于一个上诉案件,二审程序由高院的审判庭来操作,二审裁决作出后,再将案件移交这个专门机构来进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处理,这样就不会给二审的审判人员带来工作上的负担,避免了两个程序的混同。他还强调,这个专门机构的人员组成不能同二审程序的审判人员一致,必须是"两个班子,两套人马。"


(二)、死刑复核程序如何确定    来源:正义网

张志铭:死刑复核程序应以书面审理为主
    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华而不实,书面审理就要求配备合格的"筛选程序",严格分流需要开庭的案件。


陈光中: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几个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要立足于现实国情,尽量改革目前的程序,实现温家宝总理承诺的"慎重、公正"处理死刑案件。死刑复核程序最低标准有三:一是是法官要面见被告人,集中关押在省会城市,实现这种会见还是可行的;二是死刑复核程序必须辅之以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公诉人可有可无,可以在该程序中征询公诉人的意见,但未必要求其出庭;三是死刑的证明标准必须提高,"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对于死刑案件的质量最大的制约因素恐怕就是刑讯逼供问题,严重导致了
死刑案件质量堪忧,必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遏制刑讯逼供。

田文昌:死刑复核程序应确立四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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