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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jf:year]年[jf:month]月[jf:day]日[jf:hour]时  作者:[jf:author]  来源:[jf:source]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八条措施纠防超期羁押反弹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 田雨 邬焕庆)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新出台的8条措施将有效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

  规定共八条,主要内容为: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实行和完善听取、告知制度;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实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实行定期

 
检查通报制度;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表示,这个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巩固清理超期羁押成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的。

  规定进一步提出要严厉查处和追究超期羁押有关责任人员。规定明确,将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前一段的清理工作来看,超期羁押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张仲芳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这个规定,旨在建立起有效的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机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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