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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jf:year]年[jf:month]月[jf:day]日[jf:hour]时  作者:[jf:author]  来源:[jf:source]
  福建省诏安县杨镇龙贪污、妨害作证一案尘埃落定:杨镇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被告人杨镇龙是原诏安县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副主任,兼任诏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办公室主任。2001年12月至2003年11月,杨镇龙利用其担任县协调办主任的职便,采取出具虚假借条的手段,骗取公款3万元占为己有;以备退农用金为由,将公款9万元占为己有。

  2003年8月底至11月,杨镇龙得知检察机关通知县协调办出纳王某某应询,怕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败露,指使陈某某等六人出具向协调办借款的虚假借条,并串通他们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时,杨镇龙怕自己贪污公款的事实败露还指使徐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有向协调办借款的虚假证言,并授意其妻筹集资金给张某某等人退款,以逃避法律制裁。

  一审判决后,杨镇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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