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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鉴定凸现新司法鉴定法规“软肋”
日期:2006年11月8日19时  作者:崔冰  来源:黑龙江经济报
“第二,肖非强调鼻骨很硬,普通拳击不能造成这样的骨折,只有泰森那样的拳手才能打出这样的骨折效果是不客观的。实际上,鼻骨是左右两块上窄下宽的骨头,易骨折,另外,人的个体差异不同,骨的强度也不一样,这决定骨折易发生的程度也不同。”郭法医说,“第三,从当时照片上看,被害人的鼻部受力侧已经肿胀,鼻部有条状伤痕,不能说没有挫伤。我个人认为是有挫伤的,鼻腔出血也是挫伤造成的。”

 

公安局资深法医认为此案凸现新司法鉴定法规软肋

 

  10月13日上午,记者采访了佳木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的负责人和所里的资深法医。

  该法医鉴定所的负责人对记者说:“很明显,鼻骨骨折肯定和此次外伤有关系,我们对自己的鉴定结论负责,我认为我们对此案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对李晓威的伤害构成轻伤了。如果需要出庭接受询问,无论去哪,我们一定会履行我们的义务。”

  就李晓威受伤害案来说,一个案子做了三个鉴定,两个鉴定为轻伤,一个鉴定为轻微伤,从逻辑上来讲,两种伤情只能二者选一,可是,谁来负责断定这些鉴定的对错呢?

  佳木斯市公安局的一位资深法医介绍说:“司法鉴定实行新法规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步,现在,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再有级别高低之分。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现在,我们市公安局的司法鉴定所做出的法医鉴定,由我们上级公安机关的法鉴中心对我们复核。如果我们的鉴定被认为有误,我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承担相应责任,”该法医说,“现在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鉴定错了、造成损失也有追究的条款,但是我认为,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错鉴’如何确定。比如,如果当事人对社会上的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出据的鉴定书有异议,由哪些机构牵头组织复核鉴定,又由谁来最后确定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错鉴’?如果当事人不服,鉴定可以做几次?现在这些问题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这说明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这也给法院的工作也增加了难度。”

  该法医的话令人很受启发,李晓威一案的鉴定,正好跨越了新旧法规交接的时间段。旧法规已经失效(《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5年9月30日失效,该条例规定,重新鉴定可以进行两次。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作省内终局鉴定。),新法规还有“软肋”。如果一定要做出一个被害人和被告人都认可的鉴定,不知道身体虚弱的李晓威还要四处奔波多少次。

  虽然目前三份鉴定都有被采信的可能,但是,人民法院终会对三份鉴定结论作出客观判断。本报所报道的被害人、被告人、多名医生和法医、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对三份鉴定的看法自然也不是评判孰是孰非的依据,本报只是希望此案反映出的一些制度性难题能得到有关法律专家的关注,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解决方案,能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拉锯”现象,同时也节约我们的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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