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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对输血感染病毒的赔偿尽快立法
日期:2006年3月9日11时  作者:  来源:新华网
  输血作为现代医学的重要治疗手段之,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临床。通过输血疗法,挽救了无数伤病人员的生命,但因为输血而导致的病毒感染性疾病(如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的数量亦不断增加。法律界人士呼吁,对输血感染病毒导致侵权损害的赔偿案件,尽快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近年,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的案件不时发生,不仅侵害了受血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大量的医疗费用使病毒感染者不堪重负。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东光介绍,在各地该类案件不断出现的过程中,因无明确的统一的法律法规对该类纠纷予以规范,因此各地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导致的矛盾不断增多。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的经济压力加大,影响医疗机构的生存及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机构可能为避免赔偿风险而较少采用输血疗法,不利于患者的康复。为此陈东光等法律人士呼吁,有必要以下三项措施,解决这一难题:

  一、应尽快立法。目前对于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虽然对医疗纠纷的民事处理有部分规定,但并不完善。并且该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偏重于行政管理,不能适应当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需要。应尽快颁布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对于无过错输血感染病毒侵权损害赔偿中适用无过错原则予以明文规定。

  二、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医疗机构及血站负担增加问题,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解决。由医生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已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而血液保险亦在很多国家实行。通过保险,由全社会分担输血的损害风险,是解决该问题最有效的方法。《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已将建立输血风险保险机制列入了工作指标,国内从2000年开始南京已试行了该项险种。

  对于该险种的投保,可以由医疗机构及血站共同投保的方式,医疗机构及血站依目前的公平原则补偿的费用,足以用于投保。还可以采取医疗机构、血站及患者三方共同投保的方式,或者采取医疗机构、血站及需要输血的患者共同投保的方式。在起草医疗损害赔偿法时可以考虑将血液保险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强制险的方式亦规定为强制险。

  三、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医疗机构及血站工作可能出现的态度出现变化,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行政管理的方式提高医疗机构及血站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判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一些法律人士还指出,在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为切实保护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将目前审理该类案件中比较混乱的归责原则统一到无过错原则上是司法实践的要求,是以人为本的民法理念的要求。就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将血液视为产品而适用无过错原则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办法,而通过颁布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对该问题予以明确,更是一个彻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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