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怀念旧版 · 设为首页 ·
首  页 热点追踪 典型案例 辩护匠艺 辩护咨询 反腐档案 忏悔录 上海热点
治安处罚 劳动教养 司法鉴定 法律法规 罪名详解 法律文书 本站专栏 联系我们
>>你的位置:新闻
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新闻来源: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新闻作者: 新闻日期:2004-9-8 8:43:0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此复。

责任编辑:田律师
关闭窗口
 热点新闻
 推荐新闻
本网站为非赢利性机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上海刑事辩护网业务信箱:tiantingfeng1@sina.com 联系电话:021-64484001,64484005 传真:021-64484006

上海刑事辩护网 版权所有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号(徐家汇)港汇中心40楼 邮编: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