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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适应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我们对2001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在广泛调研,征求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司法鉴定实务部门、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征求意见稿)》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现网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反馈到sjb@bje.gov.cn
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标准和格式要求,保证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加强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为表达鉴定意见而制作的文书的总称。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应当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要求制作,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
第二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分类
第四条司法鉴定文书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第五条司法鉴定意见书(缩略语:“鉴”)
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所提供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检”)
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所委托的对象(人或物)进行检验后就检验结果所出具的书面报告。
第三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
第七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应涵盖委托事项和要求、送检的鉴定材料、鉴定依据及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及鉴定意见(即鉴定结论)、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及鉴定机构名称等。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编号、绪言、资料(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结尾、附件、注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编号包括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如:“××司鉴中心[20××]物鉴字第×号”,并在文书的编号处加盖“鉴定专用章”钢印。
第九条绪言:一般包括委托单位、委托日期、委托事项、鉴定对象、送检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十条资料(案情)摘要:系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介绍、书证材料、调查笔录或当事人陈述等资料的摘要。资料摘要应全面、系统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既要有助于说明鉴定结果,又要避免断章取义。所有摘录资料均应注明出处。
第十一条检验过程:如描述尸体剖验、人体检查、分析检验等方法、过程及其结果。应依次优先选用国家的、行业的、地方的或专业组织的检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标明所用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号和名称。第十二条分析说明:根据上述资料摘要和检验结果,阐述鉴定意见及其依据,必要时应指明所引用理论的出处。
第十三条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鉴定意见是在分析说明基础上形成的结论或意见。检验结果是对特定对象(人或物)进行检验后的客观发现。
第十四条结尾:包括鉴定人姓名、技术职称、文书制作日期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章(检验章、鉴定意见章)等。
第十五条附件:包括图、照片、音像资料和参考文献等。
第十六条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说明的内容,可采用附注的形式体现。如对鉴定意见的解释等。
第十七条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不同形式(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和各鉴定专业的特点,其内容栏目可有相应的变化和侧重。
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基本概念清楚,使用本行业通用的规范专业术语。鉴定意见还应符合法律用语的规范要求,便于非专业人员正确理解鉴定意见;
(二)文字简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确切无误,鉴定意见清晰明确,不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和模糊的语言;
(三)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同一文书中应保持计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致;
(四)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数字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除发文日期外,文书中日期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文书的纸张规格为:A4(21×29.7cm),首页封面用套红的司法鉴定文书专用纸(根据鉴定文书的形式而分别选用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余页内芯用白纸。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应为打印件,其制作要求为:
(一)单栏打印,左右、上下边距各空2cm(首页上边距空4cm,左边距留出装订线);
(二)字体和字号:
1、大标题:2号黑体,居中排列(如使用司法鉴定文书专用纸可不设大标题);
2、编号:4号仿宋体,居右排列;
3、文内标题: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居左排列,段首空2字;二级标题用4号黑体,段首空2字;
4、正文: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为1.5倍行高;
5、文内编号:用“一、1、”表示,如两级编号不够,可使用“一、(一)、1、(1)”表示;
6、页眉与页脚:页眉内容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居左)、编号(居右)。页脚内容包括鉴定机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居左)、页号(居右,并采用第×页共×页形式);
7、表格:用统一的三线表,图表说明和表内文字用5号仿宋体,单倍行距,表内文字居中排列,表格居中排列;
8、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4号黑体标识,后标全角冒号,附件名称用4号仿宋体。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司法鉴定文书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统一;附件格式同正文要求;
9、发文日期用简体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10、如对司法鉴定文书有相关的说明性附注,可用注说明,位置在发文日期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4号黑体,后标全角冒号,附注内容用4号仿宋体。(如“注:检材随鉴定书送还。”);
11、特殊情况: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可采用调整行间距的形式加以解决,务必使结尾内容(包括鉴定人、发文日期及印章等)与正文在同一页,不得采用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文书应有鉴定人的亲笔签名,并盖有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一式三份,其中二份分别加盖“正本”、“副本”字样后交委托方;一份归档。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文书打印件一般不得修改。如有个别错字、别字或漏字须修改的,可对个别地方加以修改,但应在修改处加盖司法鉴定文书专用“校正章”和鉴定人印章。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的三级责任制。所有的司法鉴定文书(底稿及打印件)上均应有鉴定人和复核人签名,存档的鉴定文书稿上应有签发人签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附有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物学、文件检验学等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示范文本。
其他种类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制作可以参照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颁布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国家有关司法活动、科学技术活动的规范要求,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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