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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日期:2006年5月24日22时  作者:  来源:本站

  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

  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

  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

  4.7 轻微伤一级

  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²以上

  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²以上

  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4.7.4 头皮撕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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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寒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