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韩文版
设为首页
怀念旧版
首  页 热点追踪 典型案例 辩护匠艺 辩护咨询 反腐档案 忏悔录  上海热点
治安处罚 劳动教养 司法鉴定 法律法规 罪名详解 法律文书 本站专栏 联系我们
 
 
新闻正文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司法鉴定 > 鉴定法规 > 正文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日期:2006年5月24日22时  作者:  来源:本站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²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²以上;深二度烧伤。

本条共有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责任编辑:邓寒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