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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日期:2006年5月24日22时  作者:  来源:本站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²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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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寒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