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² 。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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