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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日期:2006年5月24日22时  作者:  来源:本站
   视野轻度缺损;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
15%;
   ()外伤性鼓膜穿孔
;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 (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1节指骨(不含第2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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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寒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