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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日期:2006年5月24日22时  作者:  来源:本站
   深2%以上(儿童1%以上);
  0.1%以上。

   ()头、手、会阴部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7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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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寒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