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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日期:2006年5月24日22时  作者:  来源:本站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
伤残赔偿总额,元;
C1――
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
)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
)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
) 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
) 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
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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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寒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