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 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 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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