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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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