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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来源:北国网 新闻作者:关艳玲 侯凯航 新闻日期:2006-2-15 9:28:42 |
这几天,家住大东区的黄建国先生心情坏到极点,“要是知道保险公司不给赔付我还能买吗!”本来想给父亲攒点“福利”的黄建国却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原来,去年11月黄先生的父亲因急性心肌梗塞住进医院,花了2万多元钱。出院后,黄先生想起自己从两年前就开始为父亲在一家银行购买了储蓄型的人寿保险,其中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回家一看,里面果然有“急性心肌梗塞”这一病种。随后黄先生带着保险单以及父亲住院的各种单据来到这家保险公司。几天前,黄先生果然接到了一个保险公司的通知。然而黄先生没想到,拿到的是一个拒赔通知书。
不符合大病“注释”遭拒赔
黄先生的理赔申请被拒绝了,理由是他的申请属于“其他情况”。这个“其他情况”究竟是什么情况?既然大病保险里面的病种包括“急性心肌梗塞”,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呢?
记者在黄先生出示的《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看到,在“急性心肌梗塞”条款中,规定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进行性的和特征性的心电图异常变化显示急性心肌坏死;二是血清心肌酶活力异常增高;三是剧烈持久的胸骨后疼痛症状。心绞痛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急性心肌梗塞。“我父亲的病只符合其中的第一条,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黄先生告诉记者,当初他买保险的时候只看到保险上有29种重大疾病,根本没有细看后面的条款。
“其实不是所有急性心肌梗塞的患者都能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大部分病人只符合其中一个或是两个条件。”负责救治黄老先生的医生、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内科的徐川医生在看过这份大病保险的条款后认为,在正常的情况下,多数急性心肌梗塞的患者是不可能符合保险公司的这些条款的,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人得不到理赔。
大病保险细则条款太苛刻
翻开保险合同,大家能看到满满当当的条款,每个大病的名称后面都有注释,这些注释规定了大病规定的条件、治疗方法、手术种类,但是,在实际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人并不理解这些注释的真正含义,还有一些人根本就没有在意这些注释,以为得了这种病就能得到赔偿。
据某人寿保险公司大东分公司的一个经理介绍,他们公司仅去年一年由于各种原因拒赔的大病保险金额就多达1000万元。“当然,这其中包括那些骗保的,也包括那些因为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这位分公司经理也承认,因为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比较严格,因此由于不符合条件额拒赔的占多数。
相关监管处真空地带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来,银行兼业从事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非常迅速。据统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增量对保险公司人身险增量的贡献比例已达46.21%,部分寿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业务占公司全部业务的比例已经超过50%,有的甚至达到80%左右。但在实际合作中,银保双方出现了“长险短做”、“团单散做”、“恶性”竞争和“误导”宣传等种种问题,对银行保险监管提出了严肃的“挑战”。
“因此老百姓在购买保险时除了从代理人员口中了解一些信息,还要到保险公司对产品做更细致的了解。”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他接触过的各类报案中,因为银行代理保险出现问题以致拒绝赔付的状况屡见不鲜。“这经常反映在人寿保险公司向代理银行支付手续费“恶性”竞争。银行单纯地将银行代理保险作为中间业务,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从中赚取手续费。把保险变相当作储蓄做,实际上是在做资金业务,不仅潜伏着极大的支付风险,而且也失去了保险保障的功能。”辽宁保险协会相关负责人坦言,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暴露出金融监管的“真空”。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方面银监会是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因此,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管属于保险监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无权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违规问题。而另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目前只设到省市(自治区)一级,地市县无分支监管机构。对于大量的基层保险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更谈不上查处。
买保险要咨询医生律师
看病是要花钱的,得了大病,更是要花大钱,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购买大病保险,都希望在自己不幸得病的时候,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一些帮助。在沈阳,至少有3家保险公司开展重大疾病保险业务。据业内人士保守估计,目前已经参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已经有10万人。记者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视保险人年龄的不同保险金也不等。一般情况下,年轻人的保险金比较低,保20种疾病、保额在10万元,其年保险金在2500元左右;但如果是年龄超过50岁以上,同样的险种保险金至少要3000元以上。
人们的愿望是简单而美好的,但是,你能保证你所得的病都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那些“大病”条件吗?因此,你能否获得赔偿也是一个大大的疑问。专家提醒市民,购买大病保险的时候,最好去咨询一下医生和律师,看看您的期望值离保险公司的承诺到底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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