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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来源:重庆晚报 新闻作者:张 勇 新闻日期:2006-3-30 16:35:57 |
打官司时请了一个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作代理,官司了结之后,转而起诉代理人,要求返还代理费。昨日,记者从武隆法院获悉,该院判决予以支持他的请求。
2004年9月,因与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武隆人罗某委托退休在家、喜欢帮人打官司的田某全权代理该案,两人还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同月9日,田某收了代理费5000元。
然而,官司的结果未能如罗某所愿。在得知田某没有律师执业资格后,罗某决定索回代理费。今年1月,他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田某返还代理费及利息。
3月22日,武隆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均出庭。法庭上田某辩称,他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间自治原则、通常有偿服务原则和契约民事关系进行公民诉讼代理,向罗某收取代理费没有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根据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就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由于田某从事有偿诉讼代理业务属于违法行为,他与罗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确定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田某返还代理费,田某为罗某进行代理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从中予以扣减。新闻链接
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翔介绍,诉讼代理或者辩护分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本案中所说的“公民诉讼代理”,法律规定不允许收取代理费,而且还需要接受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资格审查。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的服务是有偿性的,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成为刑事辩护人。
陈翔说,由于目前公民诉讼代理的管理主体不明确,使得此种法律服务处于不规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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