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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来源:starark.126.com 新闻作者:yiming 新闻日期:2006-4-3 16:28:34 |
备受社会关注的精神病人在公园打死儿童,受害者父母诉5单位行政不作为案,今天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04年4月28日下午6时10分左右,南昌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6岁儿童张周永和同学在住处附近开放式的抚河公园草坪上玩耍时,突然遭到一男青年用1米多长的钢筋猛烈击打,当场身亡。事后,张周永的父母张建平、周花平夫妇从公安机关了解到,打人者是家住近百公里外的高安市黄沙岗镇27岁的刘合意,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当时处于发病期。
2005年底,受害者张周永的监护人、父母张建平、周花平夫妇,向南昌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5个被告行政不作为。这5个被告分别是:打人者刘合意居住地的高安市公安局和高安市人民政府;案发所在地的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案发公园的管理部门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
原告张建平、周花平诉称,5被告及其所属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或疏于管理,致使发生张周永被“武疯子”(武疯子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指的是病情发作后会打人和砸物的精神病人)刘合意活活打死的严重后果,5被告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并共同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5被告则认为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对精神病人无法定监管职责,不属行政不作为,或认为原告告错了对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
今年1月16日,南昌中院受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3月3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审理,南昌中院认定如下事实: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干警接到刘合意打死张周永情况报案后,即将犯罪嫌疑人刘合意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经江西省精神病院对刘合意作司法鉴定,结论为:刘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将鉴定结论告知原告张建平,并释放刘合意。之后,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派员,在高安市黄沙岗派出所民警陪同下,将刘合意交给其母刘和英。后原告向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政府反映情况,西湖区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南昌中院还查明,刘合意自2003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在当地精神病院诊治过,并曾带刀和火钳敲邻居家的门,因被当地警方制服而未伤及他人。刘合意于2005年9月11日病亡。
南昌中院认为,因法律、法规并未赋予被告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政府和被告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昌市西湖区政府具有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并无管理流浪者、精神病人职责,不是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原告要求该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是该案行政诉讼的审理范畴;原告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上述被告提出先行处理请求。据此,南昌中院作出上述裁定。
原、被告各方法庭激辩:
在原告张建平、周花平夫妇诉高安市公安局等5被告行政不作为案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5被告属于行政不作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张建平、周花平夫妇:
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派出所要以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为基础,摸清辖区“武疯子”的基本情况,对辖区内的“武疯子”建档立卡,并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对于监管不力,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摸底排查、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制,坚决防止精神病人特别是“武疯子”危害社会。
在本案中,“武疯子”刘合意是高安市黄沙岗镇刘家村的村民,属高安市公安局黄沙岗派出所和高安市政府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监管的对象,而派出所和综治委分别是被告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政府的直属部门。被告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武疯子”刘合意实施监控。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及时将游荡至抚河公园的“武疯子”刘合意收容遣送到当地精神病院进行救治。被告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没有依法加强园内的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没有依法劝阻、制止“武疯子”刘合意游荡于抚河公园内。上述5被告不作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发生了致使原告的儿子张周永被“武疯子”刘合意活活打死的严重后果。
被告高安市公安局:
刘合意于1978年1月1日出生,2005年9月11日病亡。2004年1月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本局不存在原告诉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象。本局黄沙岗派出所在了解到刘合意患有精神病的情况后,随即要求刘的父母送刘合意到医院治疗,同时要求对其加强监护。再者,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作为公安机关来说,其法定责任主要体现在,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至于事前管理方面,只是有些文件性的规定,但对公安机关而言,也仅限于了解有关情况并督促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被告高安市政府:
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理由是:
1.对“武疯子”实施监管不是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赋予行政机关有主动对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监管的法定职权。2.在刘合意行凶之前和行凶之时,并没有任何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刘合意实施强制监管,因此本机关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3.本案受理属程序违法。原告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先请求行政机关解决,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儿子被刘合意打死之后,并没有向本机关反映该情况,更没有向本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原告没有经过申请而直接起诉属程序违法。
被告西湖公安分局:
本局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
1.本局对刘合意无法定监管职责。公安机关没有对精神病患者流落公共场所,可能出现危害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病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履行监护职责。2.本局对刘合意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履行了职责。2005年4月28日下午,刘合意故意伤害张周永致其死亡的犯罪行为发生时,本局“110”接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了现场并将其抓获归案,收缴了作案凶器。当日18时30分,“110”接警民警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刘合意移交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5月13日,又将刘送省精神病院作司法鉴定。6月6日,省精神病院作出鉴定结论:刘合意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次日,本局将鉴定结论告知张建平,张建平无异议。6月13日,本局依法撤销案件并释放精神病患者刘合意。之后,又在高安市黄沙岗派出所民警陪同下,将其交给其母刘和英,由其严加监护。
被告西湖区政府:
本机关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
1.张周永死亡事件发生后,经省精神病院鉴定,刘合意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不是原告所称的“故意伤害致死”。2.此案件属民事侵权范畴,侵权人是刘合意,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另据江西省《关于强化躁狂型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督促“武疯子”所在单位及其家属认真履行对“武疯子”的监护义务和监护职责,做到掌握得了、控制得住。据此,本机关对刘合意并无法定监管职责,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机关有关部门及时履行了有关职能。4.原告张建平和周花平有怠于监护职责。4月28日,张周永早已在下午4时就放学回到家中,正是由于监护人疏于照管其子,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上演了一幕人间悲剧。由此可见,原告张建平、周花平应承担监护过失责任。
被告抚河公园管理处:
1.原告起诉本处属对象错误,本处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首先本处是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其次,本处只是负责抚河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绿地、树木的浇灌、维护等工作,并没有收容遣送流浪者、精神病人的职责。2.原告因其儿子被精神病人打死而要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告儿子被害地抚河公园其实就是敞开的绿地,与人行道连成一片,它的管理除了需浇水外与人行道的管理基本是一样的,不可能禁止任何人通行或停留。本处工作人员人手已经非常紧张,事实上不可能再管理流浪人员(精神病人)。3.对本案惨剧应承担责任的人没有成为本案被告。很显然,精神病人刘合意的家人明知其是精神病人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伤害,但他们没有进行有效的监护,致使刘合意流浪社会,脱离监管,是造成这次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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