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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辞世同父异母哥哥不予配合,亲子鉴定受阻
日期:2006年4月6日17时  作者:  来源:中国妇女报
  1998年,小方只身从重庆来到浙江台州的一家酒店打工,工作没多久,常来该酒店就餐的卢某喜欢上了小方。当时,卢某在台州办企业,生意做得很大。卢某对小方的好感很快使双方从陌生到相识,从相识到相爱,感情迅速升温。后两人同居,并生下一个女儿“小静”。实际上,卢某在与小方同居之前已有妻子和一个十来岁的儿子。

  2001年12月31日,即卢某与小方同居3年后,卢某与妻子吴某发生车祸,双双遇难。这场车祸不仅对卢吴两人的亲属而言是一场噩耗,对小方和她的女儿而言,也是个巨大的打击。由于卢某死的突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所以,小方在面对孩子生父去世的同时,还要面对一个更加残酷的现实:如何与女儿生存下去。卢某死后,她所经营的建材店被卢家收回,卢某为自己租的房子也已到期。一时间,小方和女儿过得非常艰难。

  小方带女儿找到卢家,本想让卢家帮她抚养卢某的亲骨肉,谁知卢家根本不承认卢某有这个孩子。小方觉得卢家做得很过分,就想通过法律途径为女儿讨回公道。但小方与她的律师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证明小静与卢某的亲子关系。卢某已经去世,尸体已经火化,且没有留下任何DNA样本,传统的亲子鉴定根本就无法进行。经过多方咨询,事情有了转机。某基因鉴定中心驻杭州办事处传来消息:在生父没留任何DNA样本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同父异母的兄妹进行亲子鉴定。

  2002年8月,小方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替女儿小静将卢某的合法遗产继承人小奇告上湖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小奇和小静做亲子鉴定,同时要求将卢某遗产中的81.25万元判归小静继承。

  湖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小方来说,这次庭审的情况并不乐观。因为被告对她和她女儿的身份提出了质疑,虽然有些邻居可以证明卢某与其同居的事实,但是,对方要求拿出小静是卢某亲生女的直接证据,并反对在小静和小奇之间进行亲子鉴定。

  2003年7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对亲子关系的认定,只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才适用法律推定原则,确认为婚生子女。本案中,卢某与方某不存在夫妻关系,原告是否是他们所生不能从表象上推定。对原告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经过走访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从技术上不能实现鉴定目的。同时,被告属于未成年人,且又提出反对意见,因而驳回鉴定申请,由此造成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有媒体记者就技术上的可行性问题采访了深圳太太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深圳太太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有女孩、女孩的母亲、男孩和男孩的两个叔叔这几个人是可以对女孩与卢某的关系作亲子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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