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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 贩卖 运输毒品一条龙,四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
新闻来源: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新闻作者: 新闻日期:2004-4-4 19:52:44

 

 
《一中新闻》 2004年02月04日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较罕见的多罪名涉毒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从境外购得海洛因后,通过体内运输的方式带入境内,意欲交易的张立玫等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张立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立莉、何菊燕无期徒刑。向她们购买毒品的陈有富也因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5月,家住金山的陈有富因为赌博输了钱,便想通过贩毒赚钱,后与张立玫商定由张将毒品带至上海,其则以每克120元的价格收购,之后两人始终保持着电话联系。同年6月16日,张立玫、张立莉、何菊燕经商量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海洛因,将毒品压缩成三根柱状后分别藏入体内,张立玫另私藏摇头丸250粒后,从缅甸果敢进入中国云南省,并于6月18日下午,昆明飞至上海,入住虹桥地区某招待所。张立玫随即通过移动电话与陈有富取得联系,当陈有富携带钱款、电子秤至上述319房间与张立玫等人交易上述毒品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柱状毒品430.42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摇头丸22.4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张立玫、张立莉、何菊燕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有富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张立玫在其与张立莉、何菊燕三人共同犯罪中,起意并纠集张立莉、何菊燕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因此,被告人张立玫在三名被告人中罪责相对较重。被告人陈有富虽仅实施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但是,本案整个毒品犯罪活动正是由于陈有富的犯意才引发,且其一人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海洛因达430余克,故陈的主观恶性大,对其应予严惩。




责任编辑: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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