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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擅自销售摄影作品 摄影者被判赔偿7.7万元
日期:2006年7月28日15时  作者:李晓明  来源:新闻晨报


  因擅自在网站上发布和出售他人摄影作品,上海展宇网络图片设计有限公司被作品的拍摄者,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郑云峰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7.7万元。

  郑云峰曾是中国摄影传媒大奖得主。2004年4月,郑云峰发现,上海展宇网络图片设计有限公司未经其本人许可,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了由其拍摄的包括三峡景色作品在内的四幅照片,并在网上公开销售。郑云峰随即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然而直至去年6月,展宇公司仍未将涉案的四幅摄影作品从网站移除。

  被告表示,网站图片与底片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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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景物不完全相同。此外,被告是在2002年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后使用其作品,因此不构成侵权。为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被告还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终止合作后向郑云峰支付相应报酬的汇款单据。

  法院认为,被告仅凭一张汇款单据并不能证明曾与原告达成口头代理协议,可认定其在网站下载涉案摄影作品未得到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对该四幅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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