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审结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挪用公款九千万陶华判刑十五年
去年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犯陶华,因挪用公款人民币9千多万元,2003年9月16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时年26岁的陶华,在上海一家国有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负责公司的资金调度、融资并保管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就在事业有成时,陶华萌生了攫取人生“第一桶金”的念头,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开具票据后再背书等手段,多次挪用公款计9,226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投资经营和交友挥霍等。
在此之前,陶华一直是个幸运儿,他出生于高级知识分子家庭,从小品学兼优,以优异成绩考入名牌大学后,历任学生会干部,被发展成全年级第一个学生党员。学校毕业后,他即被委派进入国有股份公司任职,仅仅二年,少言寡语、儒雅敦厚、稳重能干的他,便被任命为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胸怀鸿鹄之志,却无法抗拒金钱的诱惑,陶华亦开始为自己敛财一展伸手,他首先想到的是把公司的资金挪来自己抄股,为此,用别人的名义成立了实际属于他个人的私营公司--“达善公司”,此后,不断将公款划为私款,谁知“达善”经营不善,股市风云突变又连连“套牢”,直至案发,陶华仍有一千余万元不能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华系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即股份公司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陶华具有主动坦白交代的自首情节,同时,又主动退赔了部分赃款,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王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