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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逼真二次加工假币 两假币制售贩子受法律惩处
新闻来源: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新闻作者: 新闻日期:2003-12-2 16:02:58
为求逼真二次加工假币 两假币制售贩子受法律惩处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2月2日电(李铭、杨金志)为了让质量较次的假币“上档次”,假币贩子李世润请来“造币高手”傅宝林,对假币加盖水印章进行“二次加工”。最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对伪造货币的“拍档”和他们的同伙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年多以前,李世润通过一定的渠

道购入了大量假币。由于假币的质量较次,李世润在外使用时屡屡受阻,遂想尽办法要提高假币的“仿真度”。2002年六、七月间,李世润找到傅宝林,要傅帮忙在假币上加盖水印章,傅同意并商定每加工一张收取2至3元“加工费”。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傅先后为李在188张百元假币上加盖了水印章。8月6日,他取出10000元假币,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另一假币贩子。     有了傅宝林的帮忙,李世润考虑购入更多的假币进行再加工。2002年8月8日晚,李与假币贩子张辉进行交易,购入了10万元伪造的人民币。李世润将这些假币交给侄子李金根,让他送到一处住所藏匿。李金根在携带假币离去途中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还从李世润处缴获了他从他人处购得的伪造人民币79500元,从傅宝林住处查获待加工的伪造人民币39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世润、傅宝林经事先商量,均知需加工的伪造人民币存有缺陷,从而加盖水印章,使之增加可信度,其行为是整个伪造货币行为的一部分。李、傅两人对伪造及获利的事实均有供述在案,并有相关的物证及犯罪工具等印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李世润同时犯有伪造货币及购买、出售假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根据审理结果,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货币罪、购买、出售假币罪判处李世润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傅宝林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相关被告人也分别受到法律的惩处。(完)

责任编辑: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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