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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毒"猪肉商贩被判刑
日期:2006年10月14日21时  作者:富心振 王卫民  来源:中国法院网

    10月13日,上海四名肉贩因销售死猪肉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处1.6万元至4000元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6、7月始,被告人丁帮余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从当地部分养猪场和个人处收购了大量淘汰母猪和死因不明的猪,在其私自设立的位于南汇区祝桥镇某村的非法屠宰点内,指使他人屠宰加工或做成肉糜。在未经卫生检验的情况下,丁帮余擅自将瘦肉先后多次分别销售给在菜市场内经营猪肉的个体户,即被告人陈帅辉、陈顺奇、邓光兆,被告人陈帅辉、陈顺奇、邓光兆在明知上述肉类系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分别在市场内出售给市民。

    同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从一冷库内调取了被告人丁帮余屠宰加工后尚未出售而予冷藏的猪肉。经上海市兽医疾病诊断中心检验,该猪肉中含有链球菌,该链球菌为高致病力的猪链球菌Ⅱ型。

    另查明,猪链球菌病是国家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属于人畜共患病,该疫病系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

    法院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其中被告人丁帮余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告人陈帅辉、陈顺奇、邓光兆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依法均已构成犯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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