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韩文版
设为首页
怀念旧版
首  页 热点追踪 典型案例 辩护匠艺 辩护咨询 反腐档案 忏悔录  上海热点
治安处罚 劳动教养 司法鉴定 法律法规 罪名详解 法律文书 本站专栏 联系我们
 
 
新闻正文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治安处罚 > 行政诉讼 > 正文    
越权抓人引发一起民告官的行政官司
日期:2006年8月10日16时  作者:  来源:

“拼盘”经营酿出“纠纷”顺德警方认定“诈骗”

王东华1956年出生在江苏省东海县,1992年底,白手起家的王东华成立了连云港市华东电器批发有限公司,其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家电经销行业首屈一指。

据王东华介绍,仅在1997年至1998年5月间,华东公司就累计批发销售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公司”)的燃气具产品460余万元。这期间,华东公司与万家乐的另一销售大户安徽合肥龙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图公司”)采取了“拼盘销售”的经销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可以使他们获得万家乐公司大户的优惠提成待遇。其操作流程为:万家乐公司派驻安徽片经理刘澄清安排华东公司以安徽龙图公司的名义直接从万家乐公司进货,货售完后再由华东公司付给龙图公司货款。1998年3月4日,华东公司再次向刘澄清申报了要货计划,刘澄清依然以安徽龙图公司名义,向华东公司发了94万元的货。由于发货时部分货的型号出现差错,华东公司退回了价值16万元的货,也就是说,华东公司还需支付给龙图公司78万元货款。1998年5月26日,王东华给龙图公司汇去货款20万元,再加上华东公司1997年的“拼盘销售”奖励和正常销售返利计约13万元,华东公司尚欠龙图公司45万元。

1998年6月,万家乐公司签发了《关于江苏省试行区域特殊政策的规定》,肯定了华东公司“多年来在经营万家乐产品方面一直保持良好的信誉,在维护和推广万家乐企业及品牌形象方面也多有贡献”,决定给予其特殊销售政策,即在原有销售政策基础上可多获得百分之三的优惠。有此更优惠的政策,王东华经与安徽龙图公司协商,终止了与该公司的业务,直接与“万家乐”发生业务往来。同时,王东华还请刘澄清将万家乐公司58万元的产品销售发票由龙图公司换成连云港华东公司,以便办理结清货款手续(但刘澄清一直未将此事办成)。此后至1999年5月份,华东公司又多次从万家乐公司进货,总货款达500多万元,这些款项全部在销售政策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笼,从未拖欠。

1999年6月,王东华就1998年遗留的货款结算及发票问题多次通过电话传真与万家乐公司负责人联系,协商处理意见,并于7月初赶赴广东顺德见面商谈。经过对账,双方于7月5日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华东公司“借龙图公司名义”进货部分的欠款数为52.3万多元,由万家乐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华东公司,华东公司凭发票在7月30日前付款给万家乐公司。

赴顺德对账期间,王东华因与万家乐公司个别负责人发生摩擦,对双方的合作前景深感忧虑,产生了与该公司终止业务关系的想法。所以,回到连云港后,他多次催促对方尽快将发票寄来,以便了结双方的所有业务。

然而,万家乐公司对王东华的要求一直未予理睬,却莫明其妙地以王东华“借龙图公司名义骗取货款”为由,向顺德市警方报了案。顺德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批准将此案立为诈骗案,认定王东华有重大作案嫌疑。1999年9月9日,顺德警方派员来连云港进行侦查,并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传唤了王东华。

合法权益严重受侵一纸诉讼状告警方王东华被抓后,公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其个人和家庭的名誉亦严重受损,有些不明真相的业务单位甚至中断了与华东公司的往来。他对此忧心忡忡,愤怒难忍。

从广东释放归来,王东华即向律师咨询有关法律条文,向顺德市领导写信反映情况,并向有关媒体投诉。他认为,既然顺德警方认定他诈骗犯罪,为什么交了钱就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而将其释放?既然是诈骗受处罚,罚款理应上交财政,却为何交到万家乐公司?由此可见,顺德公安人员完全是在为万家乐公司逼款;顺德警方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是典型的“以羁押人质方法,插手经济纠纷追索款项”,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侵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2000年5月1日,王东华向顺德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对方一直不予理睬。

2002年元月14日,王东华以“顺德市公安局借刑侦之名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一纸行政诉状将广东省顺德市公安局推上了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王东华在诉状中称,华东公司在结束销售万家乐电器商品前,已与广东万家乐公司核对过账目,尚欠货款计人民币52.3万多元,双方约定华东公司凭发票即将此款付给万家乐公司。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万家乐公司不仅拒不向华东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而以华东电器公司经理王东华诈骗为由向顺德市公安局报案。1999年12月15日,被告不顾本案的基本事实,竟滥用职权,以原告涉嫌诈骗为由将原告强行羁押。被告顺德市公安局先以原告涉嫌诈骗进行拘留,在逼迫原告交出人民币51万元之后,又将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2000年1月24日,被告在逼迫原告交出人民币33万元之后,才将原告释放,并出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

原告王东华认为,华东公司的行为纯属正常的经营活动,其拖欠万家乐公司货款的行为,充其量是一起经济纠纷,而决不是诈骗。公安部曾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扰经济纠纷”,而被告却超越职权,以刑事侦查为名,违法插手经济纠纷,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及精神都构成了巨大损害。因此,要求法院撤消被告广东顺德市公安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84万元;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用等。

唇枪舌箭当庭辩论法院判决警方败诉东海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接到原告王东华的诉状后,随即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02年2月21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后万家乐公司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法院予以应允。2002年4月2日和6月4日,东海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又先后两次公开审理此案,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唇枪舌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东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顺德市公安局以原告涉嫌诈骗为由,将原告限制人身自由39天,其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违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精神,是以刑事侦查为名,越权干预经济纠纷。被告虽辩称其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被告仅提供了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材料,而未提供原告构成诈骗犯罪的相关证据。从被告对原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看,被告是以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立案并将原告刑事拘留的。在原告亲属被迫交出人民币51万元后,被告即将“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原告亲属再次交出人民币33万元后,被告解除了对原告的监视居住,并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予以释放。而是否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被告是无权决定的。显然,被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万家乐公司追讨债务,其行为属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实施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的辩解依法不能成立,原告合理部分的主张依法得到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727.70元,其他损失35687元,赔偿原告交付的84万,合计87.74万元。原告顺德市公安局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已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看来,这场民告官的官司还并没有划上最后的句号。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