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受理涉及47户农民的土地管理行政赔偿案件,由于原告没有先进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程序,将面临被驳回起诉的可能,在法官的引导下,23天后,原告全部撤诉。
田家庵区舜耕镇钟郢村钟某等47户农民因土地管理行政赔偿,以当地政府、土地局为被告向田家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田家庵区法院立案后,移送大通法院审理。47户农民对法院移送审理不满,认为法院和政府“官官相护”。对大通法院审理,更是疑虑重重,情绪对立。有人扬言,将上访。
大通法院审查认为,47户农民在没有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赔偿时,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赔偿诉讼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但大通法院为维护社会稳定,要求审判人员“热心、耐心、诚心”,消除47户对立情绪,稳控审判局面;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做好教育工作,把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正常的诉讼轨道上来,严防涉诉上访事件发生。
于是,法院没有简单裁定,而是在向党委、人大汇报的同时,从立案庭到行政庭,从立案法官到行政审判法官,及时、耐心、反复地向47户宣传法律,反复告知他们赔偿问题必须首先经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确认或者47户对确认不服或者确认后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义务,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通过权利行使途径的指导,终于使47户农民认识到偏激的行为不能解决问题,而且给政府、法院和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23天后,他们全部自愿撤诉,重新回到依法维权的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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